经常会看到一些新闻报道称某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买酒,收货后发现货不对板,将店家诉至法院并获赔10倍赔偿,似乎这类消费者胜诉的案件比比皆是。
但不是所有状告酒商的消费者维权诉讼都会获胜,并获得十倍赔偿。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真实发生的酒圈案件。案件中的消费者质疑自己在商家购买的1982年拉菲非正品,要求法院判决对方退一赔十。然而,二审却判原告败诉。为什么呢?
这是中国判决文书网近期公布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审结。
▲ 截屏来自裁判文书网
原告是一位叫刘万生的广州消费者,出生于1992年。2021年4月8日,他在京东国际平台“酒葫芦官方旗舰店”处购买了1瓶“拉菲罗斯柴尔德法国进口红酒1855…”,价格为48888元。案涉商品正标有“1982 PAUILLAC APPELLATION PAUILLAC CONTROLEE75d”字样,背标中文标签标有溯源二维码及编码37795A7C,进口商: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并标注有进口商地址等相关基本信息。
随后,刘万生向酒葫芦索要了这瓶酒的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判定自己所购拉菲古堡干红葡萄酒(以下简称:拉菲)为非正品,于是将商家告上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对方退一赔十,赔偿金额计537768元。
在梳理案件后发现,刘万生之所以质疑这瓶拉菲非正品的理由有多个,其中围绕着“Pauillac”的中文译名成为本案的一大争议焦点。
▲ 红色圈内的单词为该酒的法国产区
刘万生所购拉菲标签上标注产区-Pauillac的翻译是“普伊勒法定产区”,他认为这并非我国相关波尔多地理标志保护内容PAUILLAC的中文直译“波亚克”。所以,原地产地的翻译与事实不符。
对于他提出的诉讼理由,北京互联网法院法院认为“Pauillac”这个产区的中文翻译名称在网络上存在多种译法,其中,包括普伊勒、波亚克、波依雅克等。因而,判定被告商家“普伊勒法定产区”合法。
刘万生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他在二审上诉时辩驳称,根据《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获得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其标注的产品名称、产地等信息应与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的信息相符。
并表示,法国原产地命名控制(AOC),中文可以直译作“限制/控制原产地命名”,是法国对出产于本土农产品标注其产地名称的一个法律保障体系,是欧洲原产地命名保护(AOP)标志的一部分。依照我国相关波尔多地理标志保护内容,“Pauillac”的中文直译“波亚克”,是受地理标志保护的中文译名。
▲ 图片与案件无关
故此,他认为正品的拉菲应在标签上使用“波亚克”,一审法院不应该仅以网络上存在多种翻译为依据,就判定酒商对“Pauillac”产区的中文译名合法。
对此,被告商家酒葫芦表示,翻译问题并非国标强制项,不要求必须对照翻译。“Pauillac”中文背标标注产区为普伊勒法定产区,隶属于拉菲官网标注的波尔多产区。再者,背标翻译的问题,不由经销商审查,而是进口商审查的问题。
同时,酒葫芦还向法院提交了所售拉菲的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圣皮尔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以此证明了案涉商品具有合法的来源,且是符合入境检疫标准的合格商品。
最终,二审法院在判决时表示,双方针对商品中文标签中对于个别外文单词的翻译问题存在的争议不影响对于案涉商品本身质量的认定。酒葫芦公司亦就案涉商品的标注的产区作出了合理解释。
有一个饶有意味的地方是,根据相关法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类似名酒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通常可寻求专业机构进行技术支持辨别真伪。
在一审和二审期间,法院询问刘万生针对案涉商品(即他所购买的拉菲)是否需要申请司法鉴定真伪,刘万生始终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所以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商品为非正品。
2022年4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刘万生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178元,由刘万生负担(已交纳)。并宣布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个法国产区的中文译名却在法庭上引发争议,你怎么看待这起买卖纠纷案件?
文章来源:葡萄酒